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县分局2021年案件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 2021-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件名称: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调查经过:2020年12月4日收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移交函(林环移字〔2020〕13号),内容为我县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2020年12月8日巴桑同志带领2名行政执法人员于到米林县东多村对其调查,发现米林县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未安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于12月8日立案。2020年12月23日,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宋丹华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对污水处理厂作出《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米林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米环罚〔2020〕4号),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于2021年1月15日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米环责改字〔2020〕4号)要求完成整改;2、罚款(肆万)元。

执行情况:2021年1月11日,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延迟缴纳罚款,我局同意延期缴纳罚款(林米环分(延)缴字〔2021〕1号)。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4月2日缴纳罚款,该行政处罚系当事人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