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2-02-25   浏览次数:   【字体:

林环罚〔202202

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尼洋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6868408987

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巴吉西路(二高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月14日,我局收到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办的内容为“多布电站向尼洋河内排放废弃工业油”的举报线索。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多布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多布电站7、8号泄洪闸挑坎处河面存在浮油。

经调查你公司系多布电站的生产经营单位。2022年1月11日,你公司委托成都锐达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安装集水井浮油收集装置(含油污水分离净化机)时,未采取适当措施,将未收集干净的透平油和污水一并排放到多布电站的水体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国家能源集团西藏尼洋河公司关于多布电站泄洪闸水面少量浮油有关情况的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之规定

    我局于2022125日向你公司送达《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202号),2022年2月9日你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结合你公司“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缴款书,按时足额将罚款缴纳至国库后,携带缴款回执单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罚没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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