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环罚〔20243

当事人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31433

住所(地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6号06栋。(项目地址:墨脱县背崩乡背崩村墨脱110线路项目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墨脱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报告表的要求开展表土剥离及表土单独收集、存放、养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为凭:墨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墨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图片/视频)8份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林芝供电公司与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1份、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份、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的规定。

我局20244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黔俊正生态司鉴字〔2024〕第50号)鉴定意见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中(六)土壤污染防治类,表11,按照违法事实“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表土数量“10吨以上20吨以下”、贮存场所“无贮存场所,但未单独收集、存放的”等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75000元整(大写: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至国库,并及时开具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务必将罚没收据及时交回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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