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林芝市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规范生态环境系统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及《林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6年)》等工作要求,结合林芝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依法监管、公开透明、精准高效、包容审慎”为核心导向,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涵盖水、气、土、固废、环评等生态环境领域关键要素,实现监管领域全方位覆盖。强化差异化监管策略和跨部门协同合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林芝市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及跨部门联合检查。除以下情形外:1.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2.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引发的针对性检查;3.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三、核心任务与实施步骤
(一)清单与名录库建设(即日起至每年2月底)
1.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及林芝市实际,梳理形成《林芝市生态环境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内容、方式、比例及法律法规依据等要素,涵盖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等事项,清单经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审议通过后,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2.检查对象名录库分类:按“一般、重点、特殊”三类建立全域覆盖名录库,动态更新(每年至少1次)。一般监管对象,指未被列入重点、特殊监管对象的其他监管对象,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包括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辖区内因敏感因素需要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种类、浓度因素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包括国家、自治区级和市级挂牌督办、未销号的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信访件,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群众普遍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排污单位,以及依据其他相关规定应纳入特殊监管的对象。
3.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每年动态调整纳入市级、县(市、区)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业务科室进行标识化管理,实现人员信息精准分类管理。探索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纳科研院所、高原生态专家等技术力量,明确辅助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升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二)随机抽取与实施阶段(每年每季度)
1.制定年度计划: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抽查计划(含部门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抽取与匹配规则:每季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摇号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跨部门联合抽查由各参与部门分别抽取人员。已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所在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
3.抽查比例设定:
一般监管对象:按5:1(执法人员数÷抽查对象数)确定行政区域的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25%,年度实现全覆盖;
特殊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受年度抽查不超过2次的限制。
注: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次数限制
(三)规范化实施检查(抽查后15个工作日内)
1.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核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非现场检查。鼓励运用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数据分析、接入监管平台的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从而实现精准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西藏自治区林芝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我局确定的2026年第三方监测公司配合开展执法监测,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监测报告,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2.现场要求: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检查目的,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确保检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重点核查企业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等关键环节,确保企业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3.结果录入:检查人员在入企检查时应将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录入移动执法系统,并同步上传至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实现检查结果的实时共享和动态更新,为后续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提高监管工作的协同性和高效性。
(四)信息公开与应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
1.公开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公开”原则,通过部门官网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公开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名称、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关键信息,表述应规范、清晰,应采用“未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立案调查”等标准化用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确保信息安全。
2.纪律要求:抽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严格保密被抽查对象,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
3.结果应用:将检查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守信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加强检查结果在环境管理决策中的应用,为优化监管策略、调整监管重点提供参考。
(五)保障与监督考核
1.培训与技术支持: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解读、检查技巧提升、现代化技术应用等,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监督考核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稽查,将工作成效纳入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对履职到位、成效显著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3.执法责任界定原则:《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等文件确立的“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林芝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追责以“违法行为与执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执行工作计划的部门和检查人员已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实事求是保护检查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则依照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