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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及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非五金电器、废电缆电线、废电机资格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及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非五金电器、废电缆电线、废电机资格许可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894-5885416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口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庆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的决定。
【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3号2010年12月15日)第八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进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回收处理资格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1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