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暂无 |
| 职权名称: |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认 | 职权编码: | |
| 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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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环保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85416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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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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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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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