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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暂无
职权名称: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认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894-588541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部门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以认定,或者不予以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电磁辐射环境不安全的;
4.从事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