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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的举报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的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暂无
职权名称: 对污染的举报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的奖励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894-588541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暂无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