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暂无 |
| 职权名称: | 对水、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职权编码: | |
| 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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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环保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85416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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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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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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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