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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暂无
职权名称: 对水、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894-588541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