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三同时”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企业“三同时”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894-5885416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第七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对符合验收条件不予审批的,或对不符合验收条件予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阶段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擅自增设审批程序和条件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