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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894-588541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37号2015年12月10日)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时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运行一定时间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化石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至5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后文件不予受理的、不予备案的;
2.未说明理由不受理建设项目后环评文件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后环评文件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备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