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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报告的审核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停运报告的审核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894-5885416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2005年9月19日)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1年12月30日)第八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的申请同意异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
3.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审核程序和条件的;
5.在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2011年12月30日)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