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30 |
| 职权名称: |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的登记备案 | 职权编码: | |
| 子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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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环保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85416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8月18日)第九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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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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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年8月18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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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