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期限: | 开工前 |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备案 | 职权编码: | |
| 子项: | 无 |
||
| 行使主体: | 林芝市环保局 | 咨询电话: | 0894-5885416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负责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形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