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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开工前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备案 职权编码:
子项:

行使主体: 林芝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894-5885416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5.负责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或人员在备案中收取费用的;
6、在项目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备案建设项目备案文件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负责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形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