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发挥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和个人自觉守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要求,现公布我市近年来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案例:

    一、马某非法收购转运废机油案:2019年8月13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林芝市公安局移交的“马某非法收购转运废机油”线索,经立案、调查,马某2017年至2018年期间,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废机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2日向马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6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23日,马某不服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向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8月5日,巴宜区人民法院下达《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藏0402行初1号,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马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藏04行终1号,二审法院认定“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系依法履职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于2022年2月24日执行到位。

    二、墨脱县云景五号院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案:2022年5月13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开工建设两栋楼房总面积4883.82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257566万元。

    三、西藏尼洋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案:2022年1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多布电站7、8号泄洪闸挑坎处河面存在浮油,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四、西藏林之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自行监测案:2022年7月6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8625万元。

    五、西藏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2022年10月8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藏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实验室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28日开始至检查时该项目的实验室操作台已搭建完成,实验室设备已采购,设备未进行安装和调试。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2年10月11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尚未正式投产,及时纠正,主动停止了实验室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2022年10月14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不予处罚,并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林芝市瑞康医院有限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2023年3月14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林芝市瑞康医院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未开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安装位置已开挖,未安装设备,项目主体工程未动工。

    鉴于该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且为初犯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情形。2023年 4 月 27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不予处罚,并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