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环罚〔2024〕12号
法人名称:米林县感恩建材销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白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40422MA6T3FMYXY
住所(地址):米林县米林镇多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4月23日在米林镇帮仲村雪卡河旁商混站擅自增加一条新的混凝土生产线。目前该新建的生产线已建底座基础部分,属于未批先建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视频)3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林芝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米林镇邦仲村雪卡河旁新建商混站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1份、西藏瑞宁环保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1份、购买设备合同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份共9份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项目属于重新编制、报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前只建设有基础底座部分,未造成环境污染,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为初次环境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