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16J15F

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州大道南段201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2月5日上午,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现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在线监测平台数据异常并转交此案件至林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2月5日当天,林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公司污水处理在线监测数据异常问题开展现场执法,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中经了解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上午,例行检测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水样 COD、BOD5、氨氮指标,经测发现COD为166.87mg\L、BOD5为54.771mg\L,两项检测结果异常,氨氮检测结果为1.05mg\L为正常。当时公司发现数据异常后,一是安排污水处理操作员第一时间使用人工COD快速检测试纸对出水口水样进行检测对比,COD检测结果显示30mg\L ,指标正常。二是于2月5日下午,组织维修人员与厂家技术人员远程视频对设备进行维修,拆解后发现COD、BOD5分析仪内部消解管均已堵塞导致污水在线监测数据异常。

以上事实有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接受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关于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数据异常及整改情况说明》1份;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截图1份;现场执法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1310日向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告知的期限内,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缴款书,按时足额将罚款缴纳至国库后,携带缴款回执单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罚没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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