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林芝市鲁朗景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旺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42600MB0M34278D

地址:林芝市鲁朗景区管理委员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9月10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达次、赵港、彭旭对林芝市鲁朗景区管理委员会扎塘鲁措湖面水环境整治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扎塘鲁措湖面水环境整治项目是“十三五”规划外调整项目,使用的是援藏资金,2020年9月正式开工,于2021年1月完工,建设内容是修建两个拦砂坝,湖面清淤18万立方。检查中该项目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9月13日,林芝市鲁朗景区管理委员会文旅科副科长傅添方受林芝市鲁朗景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傅添方承认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开展建设并完工。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我局于2021927日向林芝市鲁朗景区管理委员会送达《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109号),108日,林芝市鲁朗景区管理委员会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态度,我局拟对林芝市鲁朗景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缴款书,按时足额将罚款缴纳至国库后,携带缴款回执单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罚没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