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8-25   浏览次数:   【字体:

林环罚〔202313

西藏林芝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3213328077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迎宾大道锦绣华庭小区A区6幢A6-2号等三处

(项目地址:林芝市巴宜区章麦村巴宜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626月13日对你公司位于巴宜区八一镇章麦村的巴宜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一号调节池回喷管破裂时,没有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立即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未及时向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导致渗滤液漫到雨水沟,经雨水沟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林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西藏林芝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西藏林芝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黄蓉身份证复印件1份;《西藏林芝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LZSTHJJCZX(2023)第013号》1份;现场执法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38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告知的期限内,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按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结合裁量计算公式结果,以及你公司为初次生态环境违法、积极开展整改等情形,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缴款书,按时足额将罚款缴纳至国库后,携带缴款回执单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开具罚没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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