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环罚〔20242

当事人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墨脱县背崩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世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2478354568X5                               

住所(地址):墨脱县背崩乡人民政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2024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墨脱县背崩乡江新村稻田水利灌溉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墨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视频)5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明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

我局20243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42,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对应“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建设进程”三线一单符合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区域影响范围”等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2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至国库,并及时开具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务必将罚收据及时交回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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