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环罚〔2025〕03号
(法人)名称:西藏林芝圣洁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敬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321399016Q
住所(地址):西藏林芝市经开区工尊东路899号生态农林工业科技园9号楼(原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115山下天保检查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 年 7 月 2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17-19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情况开展了大气环境采样监测,检测报告(编号:TBT-[2024]-0405号)显示,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7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敬晓东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编号:TBT-[2024]-0405号、TBT-[2024]-0480号、TBT-[2024]-0503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设备检查保养记录表、西藏林芝圣洁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超标整改方案、西藏林芝圣洁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超标整改进度、现场照片及录像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 12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林环听通)〔2024〕1号》,于2024年10月31日举行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公司在听证会上申辩提出以下意见:申请首违不罚或从轻、减免处罚。听证小组对你公司提交的听证材料进行了审查,按照听证笔录合议后认为:证据显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用)》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用)》第十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等规定。
2024年11月15日你公司申请行政复议,11月19日林芝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2025年1月8日下达《林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林政复决字〔2024〕83号),根据该决定我局依法撤销《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环罚〔2024〕17号),并重新裁量计算处罚金额。根据事实重新适用裁量标准如下:
一、个性因子裁量基准选择第三项“违反排污许可、水和大气污染、总量管理制度行为”,具体如下:其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等级为1;裁量因素污染物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等级为1;裁量因素违法排污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等级为5;裁量因素排污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等级为2;裁量因素超标因子个数为2个,等级为2;裁量因素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为超标200%以上,等级为5;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为不足1000标立方,等级为1。
二、共性因子裁量基准选择情况如下:裁量因素违法后果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为未受过处罚,等级为1;裁量因素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等级为1;裁量因素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等级为1;裁量因素社会影响为六次以下有效投诉,等级为2。
三、修正因子裁量基准选择情况如下:修正类别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为-2;修正类别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等级为0;修正类别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级为0;修正类别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等级为-2;修正类别产业结构类型为鼓励类,等级为-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4.05万元(大写:壹拾肆万零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财务室)缴纳罚款至国库,并及时开具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